舟山大宗发布解散公告后续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在官网发布解散公告后,引起了社会上众多非议。我方在其交易所公布了解散公告后发布观点,希望终止该错误做法
【观点】罗烜:对《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解散公告》看法
目前舟山大宗的会员已经草拟相关的声明,同时舟山大宗的投资者也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以下内容来自舟山大宗会员和律师通过有关渠道获取的信息。目前的情况已经和我们此前文章预测的一样。请监管部门的领导引起关切。
以下信息有敏感字样进行了屏蔽删减处理,重要的观点进行了粗体字标注:
舟山大宗会员:
关于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清算退回会员费的声明
浙商所清算组:
我们是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下称“浙商所”)的市场服务机构,从2011年舟山群岛成为我国第四个国家级新区开始,我们陆续成为浙商所的市场服务机构。为支持浙商所的发展,我们都缴纳了会员费,注册在舟山,招聘员工,进行装修,投入资金在各自所在地区为浙商所进行宣传推广。
在浙商所团队和全体市场服务机构的努力下,2012年年初浙商所成功上线,当时有多位省领导前来发表讲话。因为国家清理整顿,在省领导的督促下,浙商所很快停止了这个交易模式。之后,浙商所采用授权区域中心、产品中心运营具体上市产品的方式,推出了白银和原油做市商交易模式,产生了较大风险,引起了客户亏损和投诉。在后来国家的清理整顿中再次被停牌。到今年5月6日交易所突然宣布解散,通知市场服务机构要求提供债权证明。
我们认为,做市商交易模式主要是浙商所区域中心、专业交易中心的违规行为,是经过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且大多数市场服务机构并未参与,作为市场服务机构不应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浙商所的违规交易模式,属于非法经营,首先违背了《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机构合作协议》的约定。作为善意的第三方,我们的会员费必须退还。
我们认为,浙商所的关闭,市场服务机构作为浙商所加盟单位,有权事先知晓浙商所的清算行为,且有权表达意见,有权保障作为加盟单位的权利。现在浙商所突然撤销没有征求我们的任何意见,属于违约行为。5月22日我们来到舟山表达我们的退还会员费的诉求,得到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位领导的接见,当时领导表示理解,并表示会退还会员费。
我们认为,承包浙商所的清算工作的第三机构(清算组)根据《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不予退回市场服务机构的会员费,这是依据了前提(浙商所合规经营)不存在的文本。浙商所不具备连锁加盟的资质,且没有推出合规的交易模式,会员费应该合法清退。
我们认为,交易所会员费按照国际惯例,是会员的权益资产,应该得到保护。《协议》不退回会员费的原因,2011年浙商所的解释是,避免大笔费用抽离影响浙商所的正常运营。现在浙商所已经宣布撤销,不存在对正常运营的影响。市场服务机构的财产权利应该被尊重。
我们认为,会员费的损耗与贬值需要在合理的尺度下衡量,而不是一口否定。鉴于浙商所对授权服务机构缺少经济投入(广告、培训等)的支持;而且多数市场服务机构没有使用浙商所的做市商交易系统,一些市场服务机构甚至从没有开通过任何交易系统后台,这个会员费不应一笔抹消。
由于承包浙商所的清算工作的第三机构简单粗暴的处理会员费清退问题,我们特此进行严正交涉。希望妥善处理市场服务机构的合法诉求,尽快退还会员费及一些未上市却缴纳了的产品上市费用。
如果清算组继续漠视市场服务机构的权利,我们将向XX市、XX省、XX反映,我们将聘请律师进行司法诉讼,并将在全网公布我们的诉求。如果对XX的招商引资工作,对XX级新区的形象,对XXXXX港区建设,对XXx的xx信用造成不利影响,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不XX的责任。
浙商所市场服务机构群代表签名:
2019年7月2日
投资者:
关于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违反国务院清理整顿规定及清整联办关于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撤销关闭规定的投诉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自2015年至2017年间,在没有浙江省金融办批文和备案的情况下(附件一),违法违规私自开展“浙商商城网上交易平台”之“浙商X”、“浙商XX矿”品种的类期货、虚假期货等非法金融交易,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已经上了清整联办2017【29号】文的黑名单(附件二)。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造成全国各地成千上万家庭负债累累,陷入困境、濒临解体,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XX风险。其中一少部分人在当地以诈骗案报案并立案,通过当地警方追回被坑骗的损失,而更多的人仍在投诉、起诉、报案等XX的路上。在存在当前大量未处理投诉案件的情况下,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于今年5月6日突然发布公告,宣布解散公司并清算(附件三),清算之后就是XX、X路。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整改不力,遗留问题众多,XX风险巨大。根据证监会清整办函【2019】35号文(附件四)第二条“遗留问题和风险较大的交易场所,因处置风险需要不宜立即撤销关闭的,可暂时保留其法人主体,但应取消其交易场所资质并明确风险处置完成后予以撤销关闭。”“要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并做好维护稳定,责任追究等工作,防止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其行为违背了国务院清整联办的指示精神和证监会的规定。
请证监会对以上事实予以调查,制止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违反规定关闭、注销的行为,并责成地方政府监督、督促其完成遗留问题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
此致!
会员号:33916071506XXXX
2019年5月11日
附件:
1、浙江省金融办信息公开的回复
2、清整联办【2017】29号文
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清算的公告
4、清整办函【2019】35号文
5、交易所已人XX空(现场)
附律师和舟山大宗会员单位发来的文档截图
罗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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